太原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市级评审工作规程(试行)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2日印发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有关规定,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市级评审工作程序,特制定此规程。
一、适用范围
以下七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其余情形可免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管理:
(一)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现状为农用地的,按《太原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试行)》执行;
(二)用途拟变更为食品加工储存用地的;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
(四)焦化、钢铁、化工、煤焦油加工、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焚烧、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农药、石油加工等企业关停、搬迁的;
(五)垃圾填埋场、污泥处置场、危险废物填埋场等关闭或者封场的;
(六)商业服务用地中的加油站、机动车修理站、废旧物资回收站用地用途拟变更的;
(七)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对免于评审管理的地块,鼓励土地使用权人等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当事人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评审要求和标准规范自行组织评审,若发现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应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组织评审机构及职责
(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各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县(区)自然资源局列席评审会议。
(二)市生态环境局职责:确定组织评审方式;受理评审申请;建立和更新专家库;档案、信息管理;报告质量信息公开;建立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地块名录。
(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职责: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推荐本系统专家进入专家库;确定部门代表参加评审。
(四)组织评审的经费:组织评审的经费应当列入市生态环境局预算。
三、评审申请
(一)申请人
1.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
2.依法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等。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人及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见附件2、3);
3.用于评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含水文地质调查内容)及相关检测报告;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土地和规划情况的核实意见;
5.项目其他相关资料。
(三)受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等进行审核。市生态环境局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见附件4)。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不予受理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组织评审
(一)组织评审方式
1.组织专家评审;
2.指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
(二)评审形式
1.会议评审
专家评审的形式一般为会议评审,包括查阅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必要的现场踏勘和质量监督检查。
2.函审
对于污染类型单一、地块情况不复杂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同确定3位专家对报告进行专家函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需要采取现场检查、实验室检查、采样复测等方式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进行质量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和整改。质量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报告评审时的重要参考。
(三)专家组成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立本市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原则上专家人数应不少于3人,复杂或高风险地块的报告可适当增加专家组人数。专家组组长原则上应有3年以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从业经验。
(四)专家及专家组意见
评审组织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提前将需要评审的报告及相关资料送达专家组所有成员。
专家组成员应按照评审意见的内容要求,独立出具个人审查意见,对其出具的个人审查意见负责。
经专家组集体讨论后,专家组组长综合各专家个人审查意见形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五、评审意见
评审应当就以下问题给出明确意见和结论。
(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程序与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是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是否受到污染、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
(三)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结论。
(四)报告是否通过。包括3种情况:
1.通过,无需修改;
2.通过但需修改,并提出修改要求和修改后的复核方式。申请人修改完善后将报告及专家复核意见一并提交市生态环境局;
3.未通过,并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申请人修改完善后向市生态环境局书面重新提交评审申请。
六、评审后管理
(一)结果告知
辖区生态环境分局为评审地块开通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账号。申请人将评审通过后的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于30个工作日内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并将归档纸质件与电子版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将评审意见上传至管理系统,即视为评审结果告知。
(二)评审结果应用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超标地块情况更新污染地块名录。
(三)档案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申请材料、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开展重新评审的,相关材料与之前评审的材料均需存档(归档材料要求见附件5)。
(四)信息公开
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将报告评审通过汇总情况在其官网予以公布(每年至少一次)。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报告编制单位名称、提交报告总数、一次性通过率等。
本规程最终解释权归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所有。
附件:
1.报告评审申请表
2.申请人承诺书
3.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
4.报告形式审查表
5.存档材料要求